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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环保
丹徒环保第一百零二期
第四期
(总第一百零二期)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水法》六月开始实施

近20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发、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趋严重。特别是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更为突出。以水资源紧缺、洪涝灾害频发、生态环境恶化为特征的水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有增加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变化较大:
一、对于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一)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的罚款。
二、对于违规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对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于建设项目造成水污染的处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于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新《水法》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原水污染防治法同时自行废止。
全面开展电镀行业专项整治
5月份全力进行电镀行业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整治过程中调查电镀行业(含酸洗表面处理企业)共计31家,其中涉电镀工艺16家,热镀锌企业5家,酸洗表面处理10家。未经过环保许可4家:丹徒区新腾金属制品厂、丹徒区盛荣五金加工厂、原丹徒县西麓五金机械零部件厂、丹徒区上党学校电镀厂;未通过环保验收3家:镇江市盛达冷轧焊管有限责任公司、镇江中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长城弹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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