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
(总第一百零四期)
二○○八年八月四日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减少污染排放
“九五”开始,太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整治的“三河三湖”之一。当前,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滞后于经济增长,粗放型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环保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不够完善和落实,监测手段滞后,监管力量薄弱,“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环境治理投入与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获取的利益相比,原先对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不足以形成威慑作用。为落实“依法治太”、“铁腕治太”的要求,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彻底杜绝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而企业仍然排污以及企业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封堵排污口的权力。同时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款额度最高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8】第28号公告,对太湖流域设定了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确定我区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并于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3、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5、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6、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7、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9、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0、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11、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1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以下附部分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余标准具体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http://www.zhb.gov.cn)网站下载,请相关企业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