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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江华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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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镇徒环(监)限改〔2010〕022号
镇江市丹徒区江华电源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
1、排污口不规范;
2、固废处置不规范;
3、生产车间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4、环保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环保治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转;
2、建立健全台账记录、规章制度、废水治理流程图;
3、规范排污口标志;
4、完善固废处置手续、规范污泥池;
5、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6、加强环境管理。
责令你单位于2010年4月15日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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