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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本局是区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的产业政策,组织全区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  )制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发布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推行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污染集中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负责对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管理全区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实行环境监测标准化、规范化,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管理全区环境监理工作,推动环境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及区政府的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问题,发布环境信息。 

  ()制定全区环境科技、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攻关及环保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推广清洁文明生产、ISO14000认证和综合利用技术及环境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归口管理全区环保产业。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指导全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区环保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出国人员的审查和局机关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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