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是区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的产业政策,组织全区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 二)制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发布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推行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污染集中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负责对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五)管理全区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实行环境监测标准化、规范化,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管理全区环境监理工作,推动环境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及区政府的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问题,发布环境信息。
(七)制定全区环境科技、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攻关及环保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推广清洁文明生产、ISO14000认证和综合利用技术及环境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归口管理全区环保产业。
(八)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指导全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担区环保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负责出国人员的审查和局机关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